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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质燃煤最高处货值3倍罚款

时间:2016/7/29 8:16:23 点击:

近期哈市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冬病夏治”。据悉,近日哈市市场监管部门制订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将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对企业用煤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对燃煤销售企业建立基础档案,对瞒报煤质、销售劣质燃煤的企业一律严罚。

  瞒报煤质信息最高可罚2万元

  按照《开展燃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哈市将对辖区燃煤生产、加工、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查,摸清总体数量、地域分布、销售燃煤种类、销售数量及证照办理等情况,建立基础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对销售燃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同时,监督燃煤销售单位建立燃煤管理档案,对于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三十日内,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到监管部门,对逾期抄送或抄送信息不准确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另外,对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迟报瞒报重污染天气将追责

  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该局将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对哈市重点工业企业煤炭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所使用商品煤的灰分、硫分及其他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当大气污染程度分别为二级和一级预警时,分别启动II级和I级响应。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专人,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对市区重点监控企业驻厂监察,对企业用煤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特别大或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后,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应急预案期间,将每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污染天气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634233293 录入:63423329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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